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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plication Process

*註1:國家標準範圍外新增字處理原則

一、各新增字申請主管機關提出字形及相關屬性。

1. 申辦窗口提出申請新字後,由主管機關審核相關資料屬性,函送數位發展部進行新增字作業,並編訂暫編交換碼。

2. 所提之文字屬性包括字形、注音、倉頡、部首、總筆畫數、筆順、部件、來源出處及字義,以供參考登錄,其中以字形、注音、部首、總筆畫數及來源出處為必要具備之屬性。

二、 新增字製作原則:

1. 姓名用字依姓名條例第二條,或該條例公布之前之字形為原則。

2. 機關提出新增字需具完整之字形及明確之筆畫。

3. 數位發展部審核,確認有新增字之必要者。

*註 2:新增字申辦窗口

類別 業務主管機關 申辦窗口 需提供資料
姓名用字 內政部戶政司 各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,如依姓名條例第二條,另附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、辭海、康熙等通用字典資料影本(含封面、版權頁及編著者、出現該字形之頁面)
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移民署
地(段)名用字 內政部地政司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地政單位 地(段)名及地(段)名代碼。
工商登記用字 經濟部商業司 政府機關工商登記櫃台 統一編號及字義或該字形相關文獻資料影本(含封面、版權頁或編著者、出現該字形之頁面)。
醫藥用字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 原文名稱及相關文獻資料影本(含原文名稱、版權頁或作者、文獻主題或名稱及出現該字形之頁面)
元素、化學、符號用字 原子能委員會、環境保護署 原子能委員會、環境保護署
特有生物名稱用字 農業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
文書及其他用字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相關文獻資料影本(如:封面、版權頁、出現該字形之頁面)

註:內政部移民署負責港澳、大陸人士申請之姓名用字,準用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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